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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大理市凤仪镇东山村指导员张瑞工作日志

2021-07-12 | 有关个人作品大理州宣传部 | 来源:《大理日报》 | 作者:张瑞


大理市凤仪镇东山村指导员      □  张 瑞

 

 

        10月16日  星期三  阴

 

        “主任,麻烦你帮我办一下减免诉讼费的证明。”今早,一个男青年一瘸一拐地走进村委会,递上了一叠材料。

 

        一听到“诉讼费”,我便知道这位村民有官司在身,于是就问他出了什么事。原来,该村民受雇于一个包工头,在附近村中帮村民建房,他在给房子贴瓷砖的过程中,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房主主动承担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但包工头却不肯赔偿这位村民受到的损失。在此情况下,男青年将包工头诉至大理市人民法院凤仪法庭,要求作为雇主的包工头赔偿其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万余元。

 

        随着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多数农民有了钱之后的首要大事便是翻建新房,但农村房屋建设的施工主体,通常不是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单位,而是活跃在当地的由包工头带领的施工队,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人身损害事故。我在州法院民一庭工作,我们这个审判庭每年都要审理大量的农村建房人身损害案件,由于伤者多为上有老下有小的青壮年,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索赔金额一经相加,使得这类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动辄达到数十万元。

 

        从今天的事件中我想到,在农村房屋建设活动中或许可以推行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强制保险制度,可以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做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农村房屋建设活动中的施工人员,在进行施工之前必须依法参加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强制保险,保险金的缴纳义务人以及缴纳的保险金额标准,亦应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则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这样可以分散风险,确保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同时也避免了相关责任人的家庭因高额的赔偿金而债台高筑、被迫返贫。

 

        相信在充分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下,农村房屋建设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题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