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小康工程·大理

1993年3月5日大理州第人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21-09-29 | 大理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事记大理州宣传部 | 来源:中共大理州委党史研究室


        3月5日    大理州第人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并报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大理州民族自治立法出台的第三个地方性法规,《条例》7章58条,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等作了明确规范,标志着大理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步人了法制轨道。